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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2016-01-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160056-6/201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pbb63365挎包  公开日期  2016-01-06

pbb63365挎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企业、法人和的知情权,监督机关各处室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各处室依据政府权力责任清单管理企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各处室依据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企业,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和局信息公开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处室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 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公开相关行政信息。

第九条 公开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和可以申请公开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局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目录应当准确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九条 局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单位工作信息。 如遇特殊情况和突发安全事件,可按《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局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违反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pbb63365挎包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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